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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替职工负担个人所得税,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按事先合同约定,职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部或部分由企业负担;二是因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个人所得税由企业补缴,这是税法对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处罚”,税务部门除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外,还应加收滞纳金并处罚。
2、但在税务检查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将为职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记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等科目及“应付工资”总额。
3、如,某企业发放职工杨某7月份工资3600元,按照合同约定,杨某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承担。
4、该企业计算应扣缴个人所得税为:(3600-800)×15%-125=295(元) 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工资 3895 贷:现金 3600 应交税金——代缴个人所得税 295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 3895 贷:应付工资 3895 借:应交税金 295 贷:现金 295 企业的这种处理方法,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5、一是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错误,导致少缴个人所得税。
6、根据国税发[1995]065号文《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为含税收入。
7、上例中,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正确的计算应为: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800-速算扣除数)÷(1-适用税率) =(3600-800-125)÷(1-15%)=3147.06(元) 应扣缴个人所得税=3147.06×15%-125=347.06(元) 二是企业代纳税人负担的税款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不应记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等科目,而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8、 笔者认为,正确的账务处理应为: 借:应付工资 3600 贷:现金 3600 借:营业外支出 347.06 贷:应交税金—代缴个人所得税 347.06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 3600 贷:应付工资 3600 借:应交税金—代缴个人所得税 347.06 贷:现金 347.06 与此相适应,企业为职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将记入“营业外支出”的代缴个人所得税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9、 上述账务处理中,有一个值得商榷的地方就是,企业为职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应否计入工资总额。
10、如果从工资总额的构成角度看,以不计入工资总额为宜,同时也可避免计入工资总额后因计税基数加大需再次计缴个人所得税等情况发生;如果从实质重于形式角度考虑,职工实际上相当于得到了一种额外的收入,计入工资总额也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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